谁有权获得信息——向谁请求?
最重要的情形是:特留份权利人(非继承人)可以要求继承人提供有关遗产状况的信息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2314条)——因为没有具体数据,就无法计算特留份。此外,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信息请求权,例如共同继承人之间就应予抵扣的赠予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2057条),或针对遗产占有人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2027条)。信息的提供方式是通过提交一份有序的遗产清单.
私人清单或公证清单
首先,继承人可以以私人方式 编制。在实践中,私人清单常常存在缺漏——尤其是在生前赠与方面。因此,§ 2314 BGB 赋予权利人第二项、更为严格的权利:他可以要求由 公证人 制作该清单—— 补充, 且即便已存在私人清单,亦可如此。关键在于:公证人不得仅仅将继承人口述的内容加以公证。根据司法判例,他必须 独立查明 财产状况——通常通过查阅最近十年的银行账户对账单、土地登记查询、询问继承人以及核查相关文件来完成。权利人有权在制作清单时 到场 。
目录应包含的内容
- 资产:不动产、账户及托管账户、参股、车辆、家庭用品、债权——均以死亡日为准。
- 负债:贷款、税务债务、丧葬费用及其他遗产债务。
- 生前赠与:原则上为最近十年内——对配偶的赠与以及保留用益权或居住权的情形,期限可远超十年。这些构成计算所需的“虚拟遗产”,用于补足特留份.
- 价值评估:对于不动产及企业股权,权利人还可要求提供专家鉴定报告(§ 2314 Abs. 1 S. 2 BGB)。
当继承人拒不配合时
若未提供信息,可通过分阶段诉讼方式强制执行:先请求提供信息,再进行价值评估,最后要求支付——如此在就数额发生争议期间,支付请求权也不会因时效而消灭。已确定的信息请求权可通过强制罚款执行。若对信息完整性存有疑虑,权利人可要求继承人出具具结保证书(§ 260 BGB)。公证清单产生的费用由遗产承担——因此也会相应减少特留份,这一点在策略制定时应加以考虑。顺便一提:该清单不仅对特留份权利人有益——同样对共同继承人为公平的清算奠定了基础。
致继承人:认真履行义务
继承人不应轻视信息披露义务:不完整的清单会损害信任,招致宣誓声明程序,并延长纠纷时间。若尽早提交一份认真编制的——如有疑问,采用公证——清单,可显著缩短纠纷处理时间。我们为双方提供咨询:为权利人提供主张权利方面的咨询,为继承人提供依法履行义务方面的咨询。
简明问答
公证遗产清单的费用由谁承担?
该费用属于遗产债务——由遗产中支付,因此在计算特留份时也会相应扣减。费用依据GNotKG及遗产价值确定。
清单的编制可以持续多长时间?
法律并未规定期限;视范围而定,合理时间为几周至几个月不等。若继承人拖延或无法确定日期,权利人可通过法院强制主张该请求权并以强制金予以执行——而单纯等待则会使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。
我可以在公证程序现场吗?
可以。特留份权利人有权被邀请参与清单的制作过程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2314条第1款第2句)——这是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,可以直接提出询问。
私人清单看起来不完整——该怎么办?
您可以另外要求提供公证遗产清单——该权利并不会因已有私人清单而消耗。若对其严谨性存在具体疑虑,还可考虑要求继承人作出宣誓声明。
清单是否也包括生前赠与?
是的——这正是公证清单的价值所在:公证员还必须查明虚拟遗产,即原则上过去十年内的赠与;若赠与对象为配偶或附有用益权保留,则相关时间范围会明显延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