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ml 赠与房产:用益权、税务与返还问题 | 公证咨询指南
咨询指南 · 预先继承规划

赠与不动产:
正确安排生前移转。

在生前就将房产转移给子女——在税务上颇为明智,但只有配合正确的保障措施才行。本指南将说明如何多次利用免税额度、用益权和居住权能起到什么作用、合同中应包含哪些追回权——以及其中的界限所在。

动机

为什么要在生前进行转移?

推动“预先继承规划”的原因主要有三个:首先是税务——赠与税免税额(每位子女及父母各400,000欧元)每十年可重新使用一次;早作规划的人,也能将更大的财产免税转移。其次是有序的继承安排:不动产能按照意愿归属到应属之处——避免共同继承人关系纠纷。第三是特留份规划——下文将详细说明,因为这里最容易出错。

保障措施

用益权、居住权与追回权

  • 用益权:赠与人保留一切使用权益——他可以继续居住或出租并保留租金收入。资本化的用益权价值同时会显著降低赠与应缴税的价值。
  • 居住权:居住特定房间的个人权利——比用益权范围更窄(无出租权),但在移转自住不动产时往往更为适合。
  • 追回权:这是每份优质移转合同的核心。至少应针对以下情形约定追回权:子女先于赠与人身故, 未经同意出售或设置负担, 破产或强制执行以及子女离婚。若无此类条款,一旦发生上述情形,不动产往往将无法收回。
  • 抚养/照护给付:可以约定并保障护理义务、定期给付或终身年金作为对待给付。
形式

没有公证人是不行的

不动产赠与须经公证认证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311b条);产权转移及不动产登记手续由公证人办理。这绝非纯粹的形式:在公证时,用益权、追回权、特留份抵充及兄弟姐妹间的补偿义务都会量身定制——恰恰是格式合同容易遗漏的要点。

税务

赠与税、不动产购置税、所得税

赠与税以市场价值扣除资本化用益权后的价值计算——因此即使是价值不菲的不动产,往往也能保持在免税额度之内。子女及配偶间的赠与不适用不动产购置税不动产购置税(《德国不动产购置税法》第3条)。就所得税而言:无偿转移不会引发投机税;但受赠人须承继赠与人的取得成本数据(“继受地位”)——这在受赠人日后出售时具有重要意义。若为部分有偿转移(例如承担债务),需谨慎处理:其中一部分可能须纳税。

界限

特留份与社会救助追偿:十年陷阱

有两个期限决定赠与是否能真正发挥其保护效果——而这两者常常被低估。特留份:赠与在十年内会按比例计入遗产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2325条);根据判例,若保留用益权或居住权,该期限往往根本不会开始计算——想借用益权方案规避不受欢迎亲属的特留份权利的人,常常适得其反。详情见《特留份指南》. 社会救助追偿:若赠与人在十年内陷入贫困——典型情形如养老院费用——社会福利机构可依据《德国民法典》第528条要求返还赠与。这两项风险都应在公证前坦诚摆上台面。

分类说明

赠与并非总是最佳方案

若养老保障主要依赖房产,如有疑虑,应予以保留:用益权保护居住权,但无法应对人生的每一次转折——而要求返还说起来容易,做起来难。诸如带有周全继承安排的遗嘱、分阶段部分转让或以终身年金方式出售等替代方案,都应纳入比较范围。反之,若刚继承了一处房产,则可以从那里找到合适的第一步。

常见问题

简明问答

免税额可以使用几次?

每十年可重新使用一次:每位子女可从父母每人处免税获得400,000欧元,孙辈为200,000欧元,配偶之间为500,000欧元。若及早开始规划,即便是巨额财产,也可在二十到三十年间实现免税转移。

用益权在税务上有什么好处?

用益权的资本化价值将从房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——赠与人越年轻,扣除额越高。因此,赠与往往能完全落在免税额以内。同时,用益权也保障了赠与人的居住权和租金收益。

赠与能否规避特留份?

只有提前足够长的时间才有效:根据判例,若保留用益权或居住权,《德国民法典》第2325条规定的十年递减期通常不会开始计算——即使经过数十年,该赠与仍会被全额计入。因此,特留份规划需要制定个性化策略。

如果出了问题,我能否要回房产?

只有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了返还权时才可以——例如子女先于赠与人身故、出售房产、破产或离婚等情形。此外,若赠与人陷入贫困,法律还规定了返还请求权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528条),社会福利机构也可将该请求权转移给自己行使。若合同中没有相应条款,撤销转让则属于极其罕见的例外情形。

将房产赠与我的子女是否需要缴纳不动产购置税?

不需要——子女、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的取得行为免征不动产购置税(《不动产购置税法》第3条)。但仍需按照《公证及法院费用法》支付公证及土地登记费用;赠与税只在超出个人免税额的部分才会产生。

附带安全保障机制的转让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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